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6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郭明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叁拾肆萬柒仟玖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零玖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萬叁仟伍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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