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251號上訴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特別代理人 許朝財 律師被上訴人太陽帝國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范姜淡 訴訟代理人 鄢桃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第四行關於「太陽帝國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太陽帝國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蔣彥威法官程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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