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親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親字第67號原告 皮語涵
皮語安 共同法定代理人 皮雪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徐慧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皮賢明 、FERDINANDN.AVILES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本件起訴狀、本院民國107年12月27日下午2時4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之菲律賓國文譯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訴訟文書應用中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9條分別定有明文。可知受送達人如為外國人者,送達時應具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否則受囑託之機關無從在當地為送達;且該受送達人於訴訟上之權利亦將無以維護,故此應屬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否認子女事件,被告FERDINANDN.AVILES為菲律賓國人乙情,有原告提出之結婚證書、同意宣誓書在卷可考,足堪認定無訛。則依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送達被告FERDINANDN.AVILES之訴訟文書,自應備有菲律賓國文之譯本。至此部分原告應補正之菲律賓國文譯本,原告應於收受相關訴訟文書之送達後,自行委請翻譯社或其他專業人士翻譯後,於本裁定所定期限內向本院提出譯文,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哲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