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倪子修 律師被告丙○○
7樓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202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致重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楊皓清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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