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89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惠璇世界論壇報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狀內請求標的內容與原因事實部分所載不合)。
三、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四、相對人鍾惠璇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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