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51號原告乙○○兼訴訟代理甲○○人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嘉中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台北市○○區○○○段二小段第四四二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區○○段二小段第四四二地號土地」;關於「字號為南港字第一一三三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字號為南港字第一一三三三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