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婚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7年度家婚聲字第29號聲請人 李哲宇 相對人 尹婷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7年2月14日登記結婚,詎相對人於同年6月間,與伊吵架後竟無故離家,不告而別,相對人現在何處無從知悉,未履行同居義務,且伊罹患重度精神疾病,相對人亦違反精神衛生法「不得遺棄精神病患」,遺棄在繼續狀態中,爰聲請: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同居。
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其個人記事欄:「107年10月15日經法院調解與李哲宇離婚民國107年10月23日申登」,婚姻狀況欄亦為「離婚」,足認兩造婚姻關係已經解消,相對人無義務與聲請人同居,聲請人無權利保護必要,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松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