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9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939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務人 楊明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伍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楊明儒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4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14日起至民國119年11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01日止累計431,298元正未給付,其中421,501元為本金;9,097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楊明儒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28,684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14日起至民國119年11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1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01日止累計514,035元正未給付,其中504,758元為本金;8,693元為利息;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939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21501元楊明儒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1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504758元楊明儒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12%計算之利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