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379號原告乙○○住嘉義縣○○市○○路0段000號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沈鈺銘 律師
黃雅琴 律師(於民國112年7月7日解除委任)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9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5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因法院內部書狀傳遞作業問題,本院始收受被告之家事答辯(五)狀,而依上開書狀之答辯內容及被告所提出之證據,經核確有需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珮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