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訴字第23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0日以95年度交訴字第23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惠玲
法官蔣志宗法官郭宜芳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