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94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麗錦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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