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1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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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翁延鼎 相對人即債務人華鏞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重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 司促 字第 514 號其他文書(105.01.13)【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 北簡 字第 2452 號(105.05.2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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