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2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222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慶盟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53號,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調偵字第1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又第367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7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慶盟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具上訴理由,經本庭審判長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裁定命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被告上開住所,由其同居母親 陳秀鳳 收受,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被告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應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品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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