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2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222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慶盟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易字第25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審判庭審判長 王炳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品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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