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01號原告 許景琦
御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恂華 訴訟代理人許景琦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溢根 律師被告 林振廷
陳碧真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
林語然 律師 賴書貞 律師複代理人 劉憲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二頁第六列前應補充「原告於101年4月25日具狀撤回上開㈢部分之請求」,第五頁第一、二列㈢之部分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童淑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