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80號原告 范振豫 被告 謝禎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萬3,91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書記官楊郁馨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100元/㎡×面積440.32㎡×權利範圍1/12×債務人 謝禎振應 繼分比例1/2=111,943元。
二、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8,000元/㎡×面積1,842.63㎡×權利範圍1/12×債務人謝禎振應繼分比例1/2=1,381,973元。
三、合計1,493,9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