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63號原告佳濃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雅惠 被告聚鑫營造有限公司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賴德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9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