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2725號債權人 林鈺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SIRIHPUSPITASARI莎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居留證影本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備足資證明其現居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影本。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算日及請求
利率為何?(查狀載年利率為〝百分之5%〞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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