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2717號債權人中特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林復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神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林復禮即中特企業社」之負責人記載是否有
誤?並請提出與負責人姓名相符之簽章。(查債權人中特企業社為合夥之型態。)㈢請提出合夥契約,並釋明林復禮為執行合夥事務之人。
㈣確認債務人之公司名稱及公司統一編號正確為何?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並請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