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2701號債權人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家新 即 許虹珠 之繼承人、黃 千紜 即許虹珠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黃〞家新、〝黃〞千紜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二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請求聲明欄所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正確之請求聲明是否為〝債務人 黄家新 即許虹珠之繼承人、 黄千紜 即許虹珠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虹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清償......,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許虹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聲請程序費用〞。)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