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2712號債權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裕興 即 吳朝源 之繼承人、 吳冠毅 即吳朝源之繼承人、 吳秉祥 即吳朝源之繼承人、 吳玲兒 即吳朝源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被繼承人吳朝源除戶戶籍謄本、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吳朝源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