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撤緩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撤緩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96年9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確定(95年度訴字第3956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之97年7月起至同年11月21日止,更故意犯妨害風化罪,經鈞院於98年2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98年度簡字第30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