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19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8年3月6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190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112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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