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3號原告 吳來福 訴訟代理人 王銀村 律師被告 盧鑛靆 被告 詹淑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6年度上易字第28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林福來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双財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