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4號原告 胡秀稠 被告 李凡益
屏東縣政府消防局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美雪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李凡益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3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施君蓉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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