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徵收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13號上訴人 林忠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玉霜 、 林忠志 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613號請求返還徵收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2,6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4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