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1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1519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570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833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83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進保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7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應更正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肆仟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沒收之記載,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