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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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33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宗聖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撤銷羈押及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已審理完畢,被告無串供、滅證之必要性,又被告與母親同住戶籍地,並無逃亡之可能,爰聲請撤銷羈押及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1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所涉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羈押原因,復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0年1月28日諭知自當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嗣本院於110年
3月17日裁定被告或第三人於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被告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被告雖以前揭事由聲請撤銷羈押,惟查,本案固已審理終結,然本件被告所涉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被害人有29人,詐騙金額甚高,經審理後如判決有罪,可預期判決之刑度非輕,則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害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是本件被告仍存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羈押原因,被告聲請撤銷羈押,核無理由,難以准許,應予駁回。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部分,如前所述,本院前業已裁定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且被告已於110年3月23日具保在外,被告此部分之聲請已無實益,亦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葉韋廷
法官陳宏璋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世揚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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