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03號聲請人 尤志龍 即上禾租賃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趙振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相對人趙振凱之身分證字號為何?(蓋依台端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與本票不相符)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趙振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