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0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秋塋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字第3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秋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秋塋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按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9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159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犯附表編號4至1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56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4至11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南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450號、107年度訴字第227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確定;犯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之罪,經臺南地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64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犯附表編號16至2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6至25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6月;所犯附表編號4至11所示之罪刑,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所犯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之罪刑,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所犯附表編號16至25所示之罪刑,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
1至25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遵守外部界限外,並應在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餘宣告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25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罪、各次犯罪情節、犯罪時間差距等情,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附表:受刑人陳秋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取財罪│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9日19時│106年7月9日19時│106年7月9日20時│││39分許│58分許│23分許│├──────┼─────────┼─────────┼─────────┤│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849│106年度偵字第1849│106年度偵字第1849│││5號│5號│5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159│106年度訴字第1159│106年度訴字第1159││實││號│號│號││審├────┼─────────┼─────────┼─────────┤││判決│106年12月5日│106年12月5日│106年12月5日│││日期││││├─┼────┼─────────┼─────────┼─────────┤││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159│106年度訴字第1159│106年度訴字第1159││判││號│號│號││決├────┼─────────┼─────────┼─────────┤││判決確│107年1月8日│107年1月8日│107年1月8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助字│署107年度執助字│署107年度執助字│││第195號。│第195號。│第195號。│││2.編號1至3經原判│2.編號1至3經原判│2.編號1至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決定應執行刑有期│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徒刑1年6月。│徒刑1年6月。│└──────┴─────────┴─────────┴─────────┘┌──────┬─────────┬─────────┬─────────┐│編號│4│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取財罪│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26日14時│106年7月2日17時│106年7月1日20時│││36分許│51分許│40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06年度少連偵字第│││94號、106年度偵字│94號、106年度偵字│94號、106年度偵字│││第10938號、107年│第10938號、107年│第10938號、107年│││度偵字第437、635│度偵字第437、635│度偵字第437、635│││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56│107年度訴字第156│107年度訴字第156││實││號│號│號││審├────┼─────────┼─────────┼─────────┤││判決│107年4月20日│107年4月20日│107年4月20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56│107年度訴字第156│107年度訴字第156││判││號│號│號││決├────┼─────────┼─────────┼─────────┤││判決確│107年5月25日│107年5月25日│107年5月25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助字│署107年度執助字│署107年度執助字│││第556號。│第556號。│第556號。│││2.編號4至11經原判│2.編號4至11經原判│2.編號4至1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決定應執行刑有期│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徒刑1年7月。│徒刑1年7月。│└──────┴─────────┴─────────┴─────────┘┌──────┬─────────┬─────────┬─────────┐│編號│7│8│9│├──────┼─────────┼─────────┼─────────┤│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取財罪│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3日13時│106年7月3日14時│106年7月3日21時│││33分許│30分許│39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06年度少連偵字第│││94號、106年度偵字│94號、106年度偵字│94號、106年度偵字│││第10938號、107年│第10938號、107年│第10938號、107年│││度偵字第437、635│度偵字第437、635│度偵字第437、635│││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56│107年度訴字第156│107年度訴字第156││實││號│號│號││審├────┼─────────┼─────────┼─────────┤││判決│107年4月20日│107年4月20日│107年4月20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56│107年度訴字第156│107年度訴字第156││判││號│號│號││決├────┼─────────┼─────────┼─────────┤││判決確│107年5月25日│107年5月25日│107年5月25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助字│署107年度執助字│署107年度執助字│││第556號。│第556號。│第556號。│││2.編號4至11經原判│2.編號4至11經原判│2.編號4至1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決定應執行刑有期│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徒刑1年7月。│徒刑1年7月。│└──────┴─────────┴─────────┴─────────┘┌──────┬─────────┬─────────┬─────────┐│編號│10│11│12│├──────┼─────────┼─────────┼─────────┤│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取財罪│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3日某時│106年6月27日至│【被害人匯款時間】│││許│106年7月4日止│106年7月9日21時│││││57分│├──────┼─────────┼─────────┼─────────┤│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06年度偵字第1550│││94號、106年度偵字│94號、106年度偵字│3、15504、15505│││第10938號、107年│第10938號、107年│、15506、15507、│││度偵字第437、635│度偵字第437、635│15621、17113號、│││號│號│107年度偵字第3097│││││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56│107年度訴字第156│106年度訴字第1450││實││號│號│號、107年度訴字第││審││││227號││├────┼─────────┼─────────┼─────────┤││判決│107年4月20日│107年4月20日│107年8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56│107年度訴字第156│106年度訴字第1450││判││號│號│號、107年度訴字第││決││││227號││├────┼─────────┼─────────┼─────────┤││判決確│107年5月25日│107年5月25日│107年9月24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署107年度執助字│署107年度執助字│107年度執助字第│││第556號。│第556號。│793號。│││2.編號4至11經原判│2.編號4至1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徒刑1年7月。││└──────┴─────────┴─────────┴─────────┘┌──────┬─────────┬─────────┬─────────┐│編號│13│14│15│├──────┼─────────┼─────────┼─────────┤│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取財罪│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11日9時│106年7月10日10時│106年7月8日20時│││54分許│49分許│31分許│├──────┼─────────┼─────────┼─────────┤│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814│106年度偵字第1814│106年度偵字第1814│││7號、107年度偵字│7號、107年度偵字│7號、107年度偵字│││第8083號、108年度│第8083號、108年度│第8083號、108年度│││偵字第4004、4005號│偵字第4004、4005號│偵字第4004、4005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64│108年度金訴字第64│108年度金訴字第64││實││號│號│號││審├────┼─────────┼─────────┼─────────┤││判決│108年5月28日│108年5月28日│108年5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64│108年度金訴字第64│108年度金訴字第64││判││號│號│號││決├────┼─────────┼─────────┼─────────┤││判決確│108年6月24日│108年6月24日│108年6月24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署108年度執助字│署108年度執助字│││第572號。│第572號。│第572號。│││2.編號13至15經原判│2.編號13至15經原判│2.編號13至1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決定應執行刑有期│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徒刑2年。│徒刑2年。│└──────┴─────────┴─────────┴─────────┘┌──────┬─────────┬─────────┬─────────┐│編號│16│17│18│├──────┼─────────┼─────────┼─────────┤│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取財罪│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10日21時│106年7月10日17時│106年7月10日22時│││9分許(聲請書誤載│4分許(聲請書誤載│19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06年7月8日至│為106年7月8日至│為106年7月8日至│││106年7月11日)│106年7月11日)│106年7月11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6945│106年度偵字第6945│106年度偵字第6945│││、4941、7348號、1│、4941、7348號、1│、4941、7348號、1│││07年度偵字第3755、│07年度偵字第3755、│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3958、5333、6791號│3958、5333、6791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0│署107年度偵字第90│署107年度偵字第90│││1號│1號│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2、│108年度訴字第12、│108年度訴字第12、││實││40號│40號│40號││審├────┼─────────┼─────────┼─────────┤││判決│109年8月31日│109年8月31日│109年8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2、│108年度訴字第12、│108年度訴字第12、││判││40號│40號│40號││決├────┼─────────┼─────────┼─────────┤││判決確│109年10月6日│109年10月6日│109年10月6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3317號。│3317號。│3317號。│││2.編號16至25經原判│2.編號16至25經原判│2.編號16至2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決定應執行刑有期│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徒刑2年4月。│徒刑2年4月。│└──────┴─────────┴─────────┴─────────┘┌──────┬─────────┬─────────┬─────────┐│編號│19│20│21│├──────┼─────────┼─────────┼─────────┤│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取財罪│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8日15時│106年7月7日17時│106年7月8日19時│││許(聲請書誤載為10│15分許(聲請書誤載│12分許(聲請書誤載│││6年7月8日至106│為106年7月8日至│為106年7月8日至│││年7月11日)│106年7月11日)│106年7月11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6945│106年度偵字第6945│106年度偵字第6945│││、4941、7348號、1│、4941、7348號、1│、4941、7348號、1│││07年度偵字第3755、│07年度偵字第3755、│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3958、5333、6791號│3958、5333、6791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0│署107年度偵字第90│署107年度偵字第90│││1號│1號│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2、│108年度訴字第12、│108年度訴字第12、││實││40號│40號│40號││審├────┼─────────┼─────────┼─────────┤││判決│109年8月31日│109年8月31日│109年8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2、│108年度訴字第12、│108年度訴字第12、││判││40號│40號│40號││決├────┼─────────┼─────────┼─────────┤││判決確│109年10月6日│109年10月6日│109年10月6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3317號。│3317號。│3317號。│││2.編號16至25經原判│2.編號16至25經原判│2.編號16至2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決定應執行刑有期│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徒刑2年4月。│徒刑2年4月。│└──────┴─────────┴─────────┴─────────┘┌──────┬─────────┬─────────┬─────────┐│編號│22│23│24│├──────┼─────────┼─────────┼─────────┤│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取財罪│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8日19時│106年7月8日18時│106年7月8日16時│││55分許(聲請書誤載│49分許(聲請書誤載│許(聲請書誤載為10│││為106年7月8日至│為106年7月8日至│6年7月8日至106│││106年7月11日)│106年7月11日)│年7月11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6945│106年度偵字第6945│106年度偵字第6945│││、4941、7348號、1│、4941、7348號、1│、4941、7348號、1│││07年度偵字第3755、│07年度偵字第3755、│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3958、5333、6791號│3958、5333、6791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0│署107年度偵字第90│署107年度偵字第90│││1號│1號│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2、│108年度訴字第12、│108年度訴字第12、││實││40號│40號│40號││審├────┼─────────┼─────────┼─────────┤││判決│109年8月31日│109年8月31日│109年8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2、│108年度訴字第12、│108年度訴字第12、││判││40號│40號│40號││決├────┼─────────┼─────────┼─────────┤││判決確│109年10月6日│109年10月6日│109年10月6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3317號。│3317號。│3317號。│││2.編號16至25經原判│2.編號16至25經原判│2.編號16至2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決定應執行刑有期│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徒刑2年4月。│徒刑2年4月。│└──────┴─────────┴─────────┴─────────┘┌──────┬─────────┬─────────┬─────────┐│編號│25│(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7日22時│││││許(聲請書誤載為10│││││6年7月8日至106│││││年7月11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6945│││││、4941、7348號、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0│││││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2、││││實││40號││││審├────┼─────────┼─────────┼─────────┤││判決│109年8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2、││││判││40號││││決├────┼─────────┼─────────┼─────────┤││判決確│109年10月6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317號。│││││2.編號16至2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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