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珈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白珈卉因違反藥事法之輸入禁藥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593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0年10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彈50盒,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之(註:聲請書誤載為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之輸入禁藥罪,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
09年度偵字第2593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自109年10月12日至110年10月1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檢察官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有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5932號案卷(下稱偵字卷)及109年度緩字第2187號案卷在案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彈,倘供
人體吸入使用,應以藥品列管,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為禁藥等情,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3月25日FDA研字第1080031950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送驗貨樣產品明細、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搜索筆錄及貨物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33至37、41至43、51至52、55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既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自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且為被告所有供其該案犯罪所用,並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見偵字卷,第7至11、75至77頁),又依卷內資料亦查無業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沒入銷燬之處分,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其中檢驗取樣之部分,因鑑驗後已用
罄滅失,自無庸併為沒收之諭知,聲請意旨認共50盒之扣案物均應予沒收,容有所誤,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翁健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哲霖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㈠RELX悅刻霧化煙彈(冰鎮西瓜)30盒(每盒含3瓶)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彈(檢體編號:0000000000-000);原送驗檢體數量6瓶,驗餘檢體數量1瓶。㈡RELX悅刻霧化煙彈(輕柔煙草)20盒(每盒含3瓶)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彈(檢體編號:0000000000-000);原送驗檢體數量6瓶,驗餘檢體數量1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