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546號聲請人元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宗煜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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