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1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奕釩女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路○號居高雄市○○區○○○街○○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奕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刑法第50條經修正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布施行,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惟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皆應併合處罰,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先予敘明。
二、受刑人陳奕釩因犯二起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附表:受刑人陳奕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行使偽造│有期徒刑│100年4月20日│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7月│臺中│101年│101年8月│││私文書│2月││101年度│地院│度中簡│6日│地院│度中簡│6日││││││偵字第││字第│││字第│││││││10698號││1635號│││1635號││├─┼────┼────┼──────┼────┼──┼───┼────┼──┼───┼────┤│2│行使偽造│有期徒刑│100年11月15│臺中地檢│臺中│102年│102年6月│臺中│102年│102年7月│││私文書│3月│日│101年度│地院│度簡字│19日│地院│度簡字│17日││││││偵字第││第341│││第341│││││││21873號││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