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信賢 相對人 翼欣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翼欣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雄○○○區○○段○○段○○○○○號○○○區○○段○○段815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請提出抵押權設定之不動產附表。
三、相對人翼欣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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