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6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伊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貳點陸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戴伊依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不起訴處分,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2.66公克),屬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警方於民國102年3月27日查扣之白色透明晶體2包(淨重合計2.68公克,其中0.02公克經鑑定用罄,驗餘淨重合計2.66公克),經鑑定後,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2年4月29日北市鑑毒字第
112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該扣案物係屬違禁物無疑;又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
117號裁定觀察、勒戒確定,經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2年12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
1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供參,故聲請人就前開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