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2號原告 駱炫宏 被告 羅誌堅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羅誌堅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5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藍海凝
法官張淑美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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