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66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 丁文洲 (即 郭鴻文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郭鴻文前於民國93年11月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9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惟債務郭鴻文於民國95年2月26日死亡,業經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2423號民事裁定,選任相對人為債務人郭鴻文之遺產管理人。惟依民法第八百六十七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3,721,168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2423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貸款契約書、U-LIFE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簡易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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