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4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興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顯俊 上列聲請人與屏東縣佳冬鄉公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屏東縣政府工程保固切結書,係爭工程之結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6,592元,故請釋明本件向債務人請求4,308,609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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