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01號原告 郭永增 即郭永增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區○○段○○○○○號等30筆土地都市更新會間給付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66,0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7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