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548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務人 邱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8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 邱明晢 」之記載,應更正為「邱明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