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簡義用 被告 潘界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66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黃柏霖法官謝濰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