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71號原告宏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宏基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 律師複代理人 劉睿哲 律師被告弘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兆鏞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 律師被告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忠道 訴訟代理人 許民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於民國10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弘華科技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林契名律師具狀陳明其該日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另有庭期而未到庭,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9月1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兩造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務必遵期到庭。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