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38號附民原告 張瑞麟 附民被告 高梓軒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壢交簡字第218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李麗珍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