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5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96年1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而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結果,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鳳珠法官林德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妙娘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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