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上訴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79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花蓮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10月2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1月1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查:依上所述,本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月2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蔣有木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李德霞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