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家豪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尤家豪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判決業於民國100年5月12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並由上訴人即被告尤家豪本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並於10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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