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27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行政契約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02727號再審原告鍍邦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再審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行政契約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3號及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95年度判字第195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再審原告主張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3號及本院95年度判字第1955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其再審訴狀所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上開判決不服之理由,然對於上開判決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葉百修法官楊惠欽法官劉介中法官吳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伍榮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