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他調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他調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他調訴字第2號上訴人 鍾烺鍬 被上訴人建豪環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建鈜鄧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調解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1月29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萬1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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