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原名:楊佳慶)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五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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