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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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62號原告皇尚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丁財 送達代收人 劉倩利 前原告因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林宏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林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964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352,8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964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許哲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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